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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料
究竟由誰來決定將來使用哪一間服務提供機構及參與哪一個計劃呢?是僱主?還是僱員?
在強積金法例下,僱員可否供款多於法定的百分之五數額?
當僱員離職時,強積金供款可否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假如試用期為三個月,僱主是否需要為受僱滿兩個月的僱員設立強積金計劃?
僱主可否不理會每月二萬港元之強積金供款入息上限?
究竟由誰來決定將來使用哪一間服務提供機構及參與哪一個計劃呢? 是僱主?還是僱員?
當選擇強積金的受託人及服務提供機構時,僱主將會是最終決策人。不過,當僱員離職時,他們可指定使用哪一間強積金服務提供機構,來保存他們的強積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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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積金法例下,僱員可否供款多於法定的百分之五數額?
可以。僱員可以供款多於強積金供款的法定數額。假若作出這決定,僱主須協助該僱員從每月的收入中,扣取已協定的數額作為供款,轉交予強積金受託人。 然而,僱主並沒有義務作出與僱員自願供款額相等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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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僱員離職時,強積金供款可否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可以。僱主可用強積金計劃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來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舉例說,若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多於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提取相等於長期服務金的金額支付給僱員作長期服務金。不過,當累算權益少於長期服務金, 僱主只可以提取與累算權益相同的數額作為部分的付款,但必須要支付其餘不足的長期服務金,以履行僱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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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試用期為三個月,僱主是否需要為受僱滿兩個月的僱員設立強積金計劃?
是。這個問題與試用期毫無關係。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需要為受僱滿六十天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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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否不理會每月二萬港元之強積金供款入息上限?
可以。雖然用以計算強積金供款的入息設有上限,然而僱主及僱員均可作出額外供款,即自願性供款。但是,僱主並無責任根據僱員所作的自願性供款數目而為該僱員作出同等的供款數目。這些供款會被視為自願性供款,並可受制於您的強積金計劃條款及歸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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