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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在強積金條例下,僱主有以下的責任:

 

加入計劃:

  • 確保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


供款:

  • 計算成員的強積金有關入息及供款額
  • 於供款期完結後下一個月的第十日或之前支付供款予受託人
  • 在僱員終止受僱的該個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10日內,以書面通知強積金計劃受託人,述明該僱員終止受僱的日期 。
  • 如僱員選擇作出自願性供款,僱主須代為安排從僱員薪金中扣除供款,並支付予受託人


行政:

  • 如僱主及僱員更改資料或終止受聘,必須在三十日內通知受託人
  • 於僱員離職時,協助僱員填寫申請表,把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轉移至一個個人帳戶或另一個註冊計劃
  • 向受託人提交付款結算書,並載有每次供款的詳情
  • 向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並詳列僱員的有關入息、供款額及向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 保留僱員紀錄
  • 保留付款結算書所需的資料


其他:

  • 展示由強積金管理局發出的參與證書

如海外僱員持有工作簽証,而他們獲准入境或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又或者已參加海外的公積金計劃、退休金計劃、退休計劃或離職金計劃, 他們便可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條例》,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資料來源: 強積金管理局網)

如僱員受薪於香港公司,即使在外地工作亦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倘若貴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強積金供款,受託人將通知強積金管理局有關事宜,貴公司便會被罰支付百分之五的拖欠供款總額為供款附加費。 僱主更可能被罰款五千港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在強積金計劃下,所有由強制性供款累積而來的金額必須保存至六十五歲的退休年齡,或符合提早獲支付累算權益的條件才可提取。自願性供款則毋須依從強積金條款,當僱員離職時,他們可根據僱主所訂立的計劃條款而提取其累算權益。

 

至於已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其安排則有所不同。在強積金實行日前加入退休計劃的「現有計劃成員」,他們可以在離職時提取其累算權益。 然而,在強積金實行日後才加入退休計劃的「新計劃成員」則必須遵守「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款,即他們在離職時只可提取超逾最低強積金利益部分的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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